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訴,141,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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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 告 曾彥文
曾筠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斯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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