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訴,1493,2019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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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雨婕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董坤宗
潘曉韻(原名羅曉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萱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65,476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而第一審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之金額為265,476 元,故其等上訴利益為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惟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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