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永祺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李奇霖
李曼寧
被 告 俞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事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