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訴,208,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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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58,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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