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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3號
原 告 潘國瑞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被 告 莊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原告應於106年5月19日前具狀說明尚有何證據聲請調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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