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訴,234,2017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楊豔美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楊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確認被告對原告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一二一『六九』號支付命令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對原告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一二一『九六』號支付命令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有主文所指之顯然錯誤,此等文字誤繕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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