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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
被 告 紫竹寺
法定代理人 陳國福
訴訟代理人 陳瑞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 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寺廟財產為寺廟所有,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故寺廟雖未依民法規定為法人之登記,苟依上開條例辦理寺廟登記即有權利能力(最高法院民國80年度台上字第437 號裁判要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係寺廟組織,已向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且設有管理人及獨立財產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53 頁),並有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5 年9月12日高市民政宗字第10531935300 號函檢附高雄市寺廟登記證(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雖未依民法為法人登記,然既已辦理寺廟登記,自有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核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旗津區中興段300 、300-2 、304 、348 、359 、360 地號土地均為原告管理之國有土地。
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於上開土地興建寺廟本體、金爐、鐵皮屋建物及牌樓等地上物(下稱系爭建物),而無權占用如附表及附圖編號A 至J 所示土地,合計占用面積484 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無法使用收益而受有損害,被告應按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 %計算,給付自100 年8 月18日起至105 年6 月30日止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此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2,364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伊確實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同意給付相當於租金利益之不當得利。
惟系爭建物係供信徒及附近居民參拜使用,保佑漁民出海平安,經濟效用極低,廟務支出亦仰賴信徒捐獻,以系爭土地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5 %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高雄市旗津區中興段300 、300-2 、304 、348 、359 、360 地號土地為原告管理之國有土地。
㈡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 至J 所示,占用面積合計484 平方公尺。
㈢系爭建物為被告所有,並自100 年8 月間起即存在,被告同意給付自100 年8 月18日起至105 年6 月30日止占用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㈣300 、348 、359 、360 地號土地自99年1 月至104 年12月間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4,000 元、105 年間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4,200 元;
300-2 、304 地號土地自99年1 月至101 年12月間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500 元、102 年1 月至104 年12月間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800 元、105 年間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100 元。
㈤被告給付不當得利之金額自105 年9 月7 日起算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6頁)。
五、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協商爭點為原告請求占用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以若干為適當: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對土地為使用收益,而受有同額之損害,應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即屬有據。
㈡次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而前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準用之;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土地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係指法定地價而言;
且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148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區域,當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於地政機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時,於公告申報地價期間內自行申報之地價,未於該期間內申報者,則應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之地價。
又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總地價年息10%最高額(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判例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應按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 %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乙節,惟此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系爭土地原由當地居民填海造陸而來,雖因不諳法律未辦理登記,然仍尊重國家法治,同意給付使用補償金,惟廟務支出全仰賴附近居民及信徒捐獻,無任何營利行為,以年息5 %計算實屬過高等語。
經查,系爭建物分別為寺廟本體(即附圖編號A 所示面積92平方公尺、附圖編號B 所示面積94.5平方公尺、附圖編號C 所示面積12.5平方公尺,合計占用面積199 平方公尺),金爐(即附圖編號D 所示面積4.5 平方公尺),南側一層樓鐵皮棚架、二層樓鐵皮屋建物及東側洗手間、儲藏室(即附圖編號E 所示面積104.5 平方公尺、附圖編號F所示面積33平方公尺、附圖編號G 所示面積31.5平方公尺、附圖編號H 所示面積0.5 平方公尺、附圖編號I 所示面積13.5平方公尺,合計占用面積183 平方公尺),牌樓(即附圖編號J 所示占用面積19.5平方公尺)及北側一層樓鐵皮建物(即附圖編號K 所示面積9.5 平方公尺、附圖編號L 所示面積36.5平方公尺、附圖編號M 所示面積32平方公尺,合計占用面積78平方公尺),占用系爭土地面積484 平方公尺,供被告使用;
而系爭土地地目為雜地,坐落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二路與中洲二路交界處巷內,鄰近中洲國小,寺廟本體前方空地連接四周巷道,紫竹寺牌樓前臨三叉路口,分別為製冰廠及造船廠,左右兩側均為住家,無商家店面,對外交通不便利,商業程度亦不繁榮等情,業經本院勘驗明確,並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28張、系爭土地查詢資料6 紙及GOOGLE地圖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 至142 頁、第40至45頁、第47頁),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利,商業程度並不繁榮,暨系爭建物僅供信徒及漁民宗教上祭祀禮拜使用,屬地方上之宗教信仰中心,具有淨化與安頓人心之社會功能,並非營利事業等一切情狀,認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2 %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應屬妥適。
則原告就自100 年8 月18日起至105 年6 月30日止間,得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數額為173,003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3,003 元應屬有據;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3,003 元,及自105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又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占用月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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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占用期間 │ 月數 │申報地價 │年息率│占用面積 │給付數額 │
│ │ │ │ │(元/平方公尺) │ (%) │(平方公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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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348 │100 年8 月18日至│14/31 │4,000元 │2 │92 │277元 │
│ │ │100 年8 月31日止│月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 日至│16個月│4,000元 │ │ │9,813元 │
│ │ │101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36個月│4,000元 │ │ │22,080元 │
│ │ │104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至│6個月 │4,200元 │ │ │3,864元 │
│ │ │105 年6 月30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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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300 │100 年8 月18日至│14/31 │4,000元 │2 │94.5 │285元 │
│ │ │100 年8 月31日止│月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 日至│16個月│4,000元 │ │ │10,080元 │
│ │ │101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36個月│4,000元 │ │ │22,680元 │
│ │ │104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至│6個月 │4,200元 │ │ │3,969元 │
│ │ │105 年6 月30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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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359 │100 年8 月18日至│14/31 │4,000元 │2 │12.5 │38元 │
│ │ │100 年8 月31日止│月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 日至│16個月│4,000元 │ │ │1,333元 │
│ │ │101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36個月│4,000元 │ │ │3,000元 │
│ │ │104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至│6個月 │4,200元 │ │ │525元 │
│ │ │105 年6 月30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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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359 │100 年8 月18日至│14/31 │4,000元 │2 │4.5 │14元 │
│ │ │100 年8 月31日止│月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 日至│16個月│4,000元 │ │ │480元 │
│ │ │101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36個月│4,000元 │ │ │1,080元 │
│ │ │104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至│6個月 │4,200元 │ │ │189元 │
│ │ │105 年6 月30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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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359 │100 年8 月18日至│14/31 │4,000元 │2 │104.5 │315元 │
│ │ │100 年8 月31日止│月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 日至│16個月│4,000元 │ │ │11,147元 │
│ │ │101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36個月│4,000元 │ │ │25,080元 │
│ │ │104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至│6個月 │4,200元 │ │ │4,389元 │
│ │ │105 年6 月30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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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360 │100 年8 月18日至│14/31 │4,000元 │2 │33 │99元 │
│ │ │100 年8 月31日止│月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 日至│16個月│4,000元 │ │ │3,520元 │
│ │ │101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36個月│4,000元 │ │ │7,920元 │
│ │ │104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至│6個月 │4,200元 │ │ │1,386元 │
│ │ │105 年6 月30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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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300-2 │100 年8 月18日至│14/31 │2,500元 │2 │31.5 │59元 │
│ │ │100 年8 月31日止│月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 日至│16個月│2,500元 │ │ │2,100元 │
│ │ │101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36個月│2,800元 │ │ │5,292元 │
│ │ │104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至│6個月 │3,100元 │ │ │977元 │
│ │ │105 年6 月30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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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300-2 │100 年8 月18日至│14/31 │2,500元 │2 │0.5 │1元 │
│ │ │100 年8 月31日止│月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 日至│16個月│2,500元 │ │ │33元 │
│ │ │101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36個月│2,800元 │ │ │84元 │
│ │ │104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至│6個月 │3,100元 │ │ │16元 │
│ │ │105 年6 月30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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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304 │100 年8 月18日至│14/31 │2,500元 │2 │13.5 │25元 │
│ │ │100 年8 月31日止│月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 日至│16個月│2,500元 │ │ │900元 │
│ │ │101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36個月│2,800元 │ │ │2,268元 │
│ │ │104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至│6個月 │3,100元 │ │ │419元 │
│ │ │105 年6 月30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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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304 │100 年8 月18日至│14/31 │2,500元 │2 │19.5 │37元 │
│ │ │100 年8 月31日止│月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 日至│16個月│2,500元 │ │ │1,300元 │
│ │ │101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36個月│2,800元 │ │ │3,276元 │
│ │ │104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至│6個月 │3,100元 │ │ │605元 │
│ │ │105 年6 月30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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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300 │100 年8 月18日至│14/31 │4,000元 │2 │9.5 │29元 │
│ │ │100 年8 月31日止│月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 日至│16個月│4,000元 │ │ │1,013元 │
│ │ │101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36個月│4,000元 │ │ │2,280元 │
│ │ │104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至│6個月 │4,200元 │ │ │399元 │
│ │ │105 年6 月30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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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300-2 │100 年8 月18日至│14/31 │2,500元 │2 │36.5 │69元 │
│ │ │100 年8 月31日止│月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 日至│16個月│2,500元 │ │ │2,433元 │
│ │ │101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36個月│2,800元 │ │ │6,132元 │
│ │ │104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至│6個月 │3,100元 │ │ │1,132元 │
│ │ │105 年6 月30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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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304 │100 年8 月18日至│14/31 │2,500元 │2 │32 │60元 │
│ │ │100 年8 月31日止│月 │ │ │ │ │
│ │ ├────────┼───┼───────┤ │ ├─────┤
│ │ │100 年9 月1 日至│16個月│2,500元 │ │ │2,133元 │
│ │ │101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36個月│2,800元 │ │ │5,376元 │
│ │ │104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至│6個月 │3,100元 │ │ │992元 │
│ │ │105 年6 月30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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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73,003元 │
└──┴──────────────────────────────────┴─────┘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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