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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易○○
被上訴 人 林○○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9,720 元(本院卷第6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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