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湯任國
被 告 嘉新行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珠滿
被 告 殷家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庭後表示已到場在外等候,惟庭務員並未點呼進入法庭內等語,經核對法庭錄音之結果,並未錄到庭務員點呼(本院卷第36頁背面),為免爭議,並保障被告到場陳述及辯論之權利,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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