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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李芳貝
被 告 王文明即漁翁商行
被 告 黃寶惠
被 告 王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文明即漁翁商行邀同被告黃寶惠、王麗美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104 年4 月20日、105 年6 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300萬元、200 萬元,並簽訂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期間分別自103 年5 月29日起至106 年5 月29日止、104 年4 月21日起至107 年4 月21日止、105 年7 月4 日起至108 年7 月4日止,利息分別按基準利率加年率1.98% 、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3.35% 計算,未依約清償則喪失期限利益,並應給付違約金。
詎被告分別自105 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1日、106 年1 月4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被告王文明即漁翁商行、黃寶惠、王麗美既分別為本件借款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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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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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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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貳拾柒萬捌仟參│ 四點五一 │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佰陸拾柒元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利率計算利息。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2 │壹佰參拾萬參仟│ 四點五一 │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陸佰肆拾參元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利率計算利息。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3 │壹佰伍拾萬肆仟│ 四點四四 │自民國一○六年一月四日起│自民國一○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玖佰參拾參元 │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 │ │ │算利息。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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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合計:參佰零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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