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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美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華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僅聲明上訴,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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