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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向靜芳
訴訟代理人 應業台
陳樹村律師
張瑋珊律師
被 告 向宜芳
訴訟代理人 郁文治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聲請調查證據及傳喚證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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