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城市發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暄
送達代收人 王小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進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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