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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魏俊彥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黃清音
被 告 黃啟銘
被 告 黃哲雄
被 告 黃國豪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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