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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O妏
薛O中
林O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OO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OO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49 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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