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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羅坤金即羅添富之繼承人
羅文秀即羅添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疑義亟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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