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玉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牛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4,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