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除,101,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陳郁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8月5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8月5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6年1月5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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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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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種類│張│股數│
│號│                    │              │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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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03104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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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13712 │股票│1 │21  │
├─┼──────────┼───────┼──┼─┼──┤
│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12708 │股票│1 │20  │
├─┼──────────┼───────┼──┼─┼──┤
│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13949 │股票│1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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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12063 │股票│1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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