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龍駿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娟
代 理 人 謝銅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夬,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5 年司催字第6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 年11月25日將之刊登於臺灣新生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臺灣新生報為憑,復經調取年105 度司催字第613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建通精密工業│龍駿工業有│兆豐商業銀│20520031691 │165,345元 │105年11月6日 │GT7006644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 │ │ │ │ │
│ │蘇中宏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