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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温勝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6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股務代理公司掛失,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8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6 年3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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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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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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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聚股份有限公司 │76-ND-39015-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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