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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王燦堂
代 理 人 王幸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9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民國105年11月8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年11月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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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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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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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鍾佐榮 │空白 │彰化商業銀│812603016523│27,342元 │105年10月15日 │GN4526894 │ │
│ │ │ │行七賢分行│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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