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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吳黃蘭妹
代 理 人 吳秀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6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股務代理公司掛失,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9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6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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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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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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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E6846 │股票 │1 │120 │ │
├─┼───────────────┼──────────────┼────┼───┼────┼───┤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E2362 │股票 │1 │122 │ │
├─┼───────────────┼──────────────┼────┼───┼────┼───┤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75370 │股票 │1 │6 │ │
├─┼───────────────┼──────────────┼────┼───┼────┼───┤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78286 │股票 │1 │24 │ │
├─┼───────────────┼──────────────┼────┼───┼────┼───┤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55105-9 │股票 │1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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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29963-7 │股票 │1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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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66773-5 │股票 │1 │4 │ │
├─┼───────────────┼──────────────┼────┼───┼────┼───┤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505525-8 │股票 │1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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