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耀東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財團法人高雄醫學大學」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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