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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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