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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謝明勳
相 對 人 百佑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相對人)同意自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每月給付勞方(聲請人)工資新臺幣壹萬元,至一○五年八月一日止,完全給付完畢。」
,其中新臺幣伍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0,000元,給付方式自105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1日止,每月給付10,000元,至完全給付完畢。
惟相對人迄今僅於105年3月1日給付10,000元,其餘均具不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105年3月2日高市勞關字第1053141300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
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金額成立調解。
又相對人迄今僅給付10,000元,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是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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