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原 告 楊漳滿枝
楊雅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林孟姍(即吳彥樟即祥明行之繼承人)
吳芷航(即吳彥樟即祥明行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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