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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林東源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瀟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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