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賴雅蓉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柏建民
被 告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 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2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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