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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戚成方
原 告 王翠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被 告 王家祥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二點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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