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08號
債 權 人 王玨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玉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玉霞發支付命令,惟所提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三日遊活動行程影本,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