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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鄒大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三個月為限,㈡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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