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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02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旻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周旻正係未成年人,而債權人未增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補正,惟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周美連業已死亡,經本院另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之陳報狀敘明無其他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則債務人現已屬首揭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按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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