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楊振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代 理 人 蘇盈伃扶助律師
7
相 對 人
8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0
0、186、188號
11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00000000
12
相 對 人
13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設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號1樓及
15
地下1樓
16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00000000
17
相 對 人
18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1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
22
相 對 人
23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6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00000000
27
相 對 人
28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1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00000000
32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第一頁1
主 文
2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3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4
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5
理 由
6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7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8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
9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
10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
11
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
12
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
13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14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2第1、2
15
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16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5
1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18
務人前陳報罹憂鬱症,原於中華警安保全公司擔任保全員,
19
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改至住商不動產鳳山光遠加盟店(鑫
20
溢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任職,切結月收入為新台幣(下
21
同)27,000元,經本院去函該公司調查,該公司傳真回覆之
22
收入證明顯示,債務人於107年10月至12月僅有一筆54,120
23
元收入,平均為18,040元,但債務人既切結收入達27,000
24
元,自應以此金額計算。次查,債務人於107年3月間離婚,
25
需與前配偶共同扶養2名子女,雖子女均為86年出生,業已
26
成年,但因仍於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正修科技大學就學中,
27
分別預計於109年6月、108年6月畢業,故畢業前仍有受扶養
28
必要,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扣繳憑
29
單、在學相關證明影本、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
30
稽。
31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32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33
第一階段每月清償5,000元(108年6月以前),第二階段每
第二頁1
月清償9,080元(108年7月以後至109年6月以前),第三階
2
段每月清償13,880元(109年7月以後至72期期滿)。經本院
3
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
4
當、可行:
5
(一)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有價值財產,故本件
6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
7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
8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
9
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10
(二)另按,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
11
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
12
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
13
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裁定參
14
照),且依據教育部之統計,我國高級教育之粗在學率
15
(以高級教育在學學生人數除以相當學齡人口數之比率)
16
於103年已提升至83.79%,顯示普通大學及科技大學之高
17
等教育已成普及教育,是以債務人陳報之子女扶養費於子
18
女自高等教育畢業前,尚屬合理。
19
(三)再查,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9,650
20
元,子女扶養費各6,000元,均低於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
21
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依據上揭新修正規定,要屬合
22
理。
23
(四)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24
提出第一階段每月清償5,000元(108年6月以前),第二
25
階段每月清償9,080元(108年7月以後至109年6月以
26
前),第三階段每月清償13,880元(109年7月以後至72期
27
期滿)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
28
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29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30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31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32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33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第三頁1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
2
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3
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4
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
5
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
6
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
7
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
8
定如主文。
9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10
官提出異議。
11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12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13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4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15
生活限制:
16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17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18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19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20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21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22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23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24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25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26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27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28
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
29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78429 5.72% 286 519 794
第四頁(續上頁)
1
凱基商業銀行 57672242.10% 2105 3824 5844
安泰商業銀行 35976926.26% 1313 2384 364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9890714.52% 726 1318 201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5620811.40% 570 1035 1582
債權總額1,370,034清償總額 5,000 9,080 13,880
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8年6月。第二階段:自108年7月至109
年7月。第二階段:自109年10月至72期還款期滿。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
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