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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潘小翠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債 權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曜誠資產公司)已將相關之資產負債移轉讓與予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艾星公司),有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公告、電子(債權讓與)契約共同聲明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通知函及郵件收件回執等在卷可證,相對人艾星公司併已於107年11月8日具狀聲明繼受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核先敘明。
二、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存款、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1張、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4張、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1張等,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新光人壽、南山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富邦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812元、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23,172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132,960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82,175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76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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