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建,24,202002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30,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34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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