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建,31,2022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1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李育筠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法扶律師
被 告 上陞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福星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源忠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基
訴訟代理人 黃于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