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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上陞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福星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李育筠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法扶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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