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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 上訴人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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