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消債更,404,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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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4號 3 聲 請 人 盧慶懋即盧正修 4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 7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聲請人盧慶懋即盧正修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 10 起開始更生程序。 11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12   理 由 13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14條例(下稱本條例)向高雄市前金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但 15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16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17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18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19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 20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 21 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22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23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24 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 25 明文。 26 三、經查: 27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8 (卷第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 29 權人清冊(卷第6至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及106年 30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卷 31 第8至9頁、第30頁)、前金區公所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卷 32 第10頁)、戶籍謄本(卷第28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第一頁1 資料表(卷第33頁)、債權人清冊(卷第44至45頁)、信用 2 報告(卷第49頁)、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卷第59 3 頁)、在職證明書(卷第60頁)等在卷可參。 4 ㈡次查,聲請人於105年及106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188,000 5 元、240,000元(均為青旗工程行薪資所得),名下無財 6 產,勞工保險投保單位為高雄市液化氣體裝置運送職業工 7 會。又聲請人自陳107年1月起至同年3月19日擔任臨時工, 8 每月薪資約31,500元,自107年3月20日起至同年9月14日任 9 職於璉昕工程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24,000元,再自107年9 10月15日起於統鋅企業行擔任水電學徒,每月薪資為24,000元 11等情,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 12 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書等(卷第8 13 至9頁、第30頁、第33頁、第60頁)在卷可參。則在查無聲 14 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之情形下,佐以其106年度平均每月所 15 得為20,000元,本院即以其自陳目前每月固定薪資24,000元 16 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 17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18 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19 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 20 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 21 活費標準為13,099元,則聲請人每月生活所必需除有特殊情 22 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數額之1.2倍即15,719元為 23 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因聲請人自陳居住於祖父名下房屋 24 (卷第69頁),且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 25 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聲請人居住費用在內, 26 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24.36%,俾免重複計列費 27 用,而符公平之旨,則依此計算之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 28 生活費在不含居住費用之情形下,即應為11,890元【計算 29 式:15,719-(15,719×24.36%)=11,890】。 30  ㈣至扶養部分,聲請人主張扶養父親,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 31 元。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 32 1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父親盧○○為43年生,105、106年 33 度申報所得分別為135,387元、254,863元(均為公寓大廈管 第二頁1 理委員會薪資所得),名下無財產,於98年9月領取勞保老 2 年一次給付355,134元,再於107年2月領取新制一次退休金 3 37,978元及於同年5月領取補發時差退休金1,049元等情,此 4有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5 資料表、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6 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 7 (卷第28頁、第31至37頁、第54至55頁、第65頁)。審酌聲 8 請人父親年屆64歲,聲請人並陳稱父親107年無工作收入 9 (參卷第56頁),惟父親於106年度既有薪資所得平均每月 1021,239元(計算式:254,863÷12=21,239),聲請人是否尚 11 須全額負擔父親基本生活,並非無疑;扶養費用部分,依消 12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債務人必 13 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14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 15 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 16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而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生 17 活所必需即為最低生活費標準13,099元之1.2倍即15,719 18 元,又因聲請人未主張父親有租金或房貸支出之需求,故於 19 計算聲請人父親每月生活所必需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 20 費用在內每月必要生活費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 21 24.36%,則聲請人父親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為11,890元, 22 是在聲請人現背負龐大債務之情形下,本院認聲請人父親每 23 月之必要生活費11,890元,由聲請人負擔半數即5,945元 24 (計算式:11,890÷2=5,945,聲請人陳稱無兄弟姊妹)較 25 為妥適,而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6,000元,與本 26 院計算之基準相當,係屬合理。 27 四、綜上所述,以聲請人現每月收入24,000元為其償債能力基 28 準,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11,890元及父親扶養費5,945元 29 後,餘6,165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609,958元(參 30 債權人清冊),以聲請人每月所餘按月攤還結果,需約22年 31 (計算式:1,609,958÷6,165÷12=21.8)始能清償完畢,應 32 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 33 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 第三頁1 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 2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3 五、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5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7 本裁定不得抗告。 8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9              書記官 胡美儀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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