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消債更,415,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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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 3 聲 請 人 陳俊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代 理 人 蘇琬婷律師 6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7   主 文 8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貳仟 9 肆佰元。 10   理 由 11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12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13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14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15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16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17   明文。 18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 19   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2,4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 20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 21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22 定。 23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24         民事庭  法 官 劉傑民 2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6 本裁定不得抗告。 27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28                書記官 何福添 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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