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簡上,46,2020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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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邵信則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上訴人 張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6 年度雄簡字第2410號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前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與上訴人簽訂製圖勞動事務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由上訴人為其完成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修繕裝潢設計之製圖事務,並已支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包含製圖費12萬元(下稱系爭製圖費)及預收拆除工程款18萬元,嗣因兩造有所爭執,而已終止系爭合約,惟兩造原約定上訴人應製作3D設計圖(含全棟及各層3D佈線圖、3D外觀圖、預想圖、3D透視圖、建築外觀透視圖、效果圖、家具配置圖、墨線圖、手繪透視圖、空拍圖、鳥瞰圖、室內配置圖等,下稱系爭3D圖),上訴人卻未按約完成,是上訴人所領取之款項,有逾越其實際完成工作項目之情,上訴人就此未完成項目之製圖費用,乃受有不當得利,自應返還之,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一直反覆無常,刁難工程,導致工程一直延宕,對伊請款也一直拖延付款,伊所為之工程已超出被上訴人所給付之30萬元,因此伊只好以存證信函終止系爭合約。

又系爭房屋內部尚未施工完成,沒有正確尺寸繪製系爭3D圖,所以才沒有交付系爭3D圖,但伊已交付平面設計圖,且伊並未向被上訴人收取設計費,系爭合約上所載製圖勞動事務費指的是伊從臺南到高雄之油資費用、餐費、師傅餐費、飲料費用等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之抗辯及陳述外,另補稱:伊就系爭合約所承攬之工作僅限於系爭房屋裝修工程(即拆除及拆除後之水電及電信管路配置路線、樓梯位置等)之設計製圖及施工,未含室內裝潢設計製圖及施工,系爭製圖費是伊就系爭房屋於拆除工程完成後之水電、電信管路等之配置圖及監督施工(含拆除、水電等工程)之報酬,而伊業已完成裝修工程設計圖之繪製、拆除工程,並接續進行鋼構、泥作、水電、電信工程、挖化糞池,及購買全新化糞池、紅磚、水泥、沙土等材料,是系爭合約並未約定伊需交付系爭3D圖,而伊取得系爭製圖費係依系爭合約之約定,伊又已依約完成承攬工作,並無不當得利之可言。

其次,伊因系爭合約乃透過友人介紹而簽訂,始同意若有繼續配合裝潢部分,則提供系爭3D圖,且裝修工程全部完工後,兩造始得就系爭房屋裝潢部分進行討論及簽約,方於原審答辯要在硬體工程實際完工,才能實際丈量正確尺寸,並繪製系爭3D圖。

再者,兩造嗣已就系爭製圖費及拆除費用重新約定其給付目的,即依被上訴人之意思,自102 年6 月10日起系爭製圖費轉變成100 萬元之總工程費之一部,實際上即已無系爭製圖費或第一期工程款即拆除費用18萬元之區別,而伊就系爭房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扣除系爭製圖費,實際墊付之工程費用高達337,272 元,已超過被上訴人支付之30萬元,而無不當得利之可言。

縱認伊就系爭製圖費已有不當得利,伊因系爭工程支出高達337,272 元,而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該部分之工程款,並就此得主張抵銷等語。

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102 年5 月15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施工地點為系爭房屋,製圖勞動事務費為12萬元,並約定上訴人於正式拆除時先請領18萬元,後續再扣除紀錄,又被上訴人已依約支付前述30萬元。

㈡上訴人於103 年3 月6 日寄發存證信函向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合約,被上訴人業收受該存證信函,並同意終止系爭合約。

五、得心證之理由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又契約之終止,得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合意終止為契約行為,於合意終止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悉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

而承攬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定作人固仍應就契約終止前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給付報酬,惟定作人於契約終止前如已超付承攬人完成工作所得受領之報酬,於契約終止後,承攬人就該超額報酬受有利益之原因即失其存在,定作人非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判決可供參照。

經查:㈠上訴人雖抗辯伊就系爭合約所承攬之工作僅限於裝修工程之設計製圖及施工,未含室內裝潢設計製圖及施工在內,依約亦無庸交付系爭3D圖,系爭製圖費實為伊就系爭房屋於拆除工程完成後之水電、電信管路等之配置圖及監督施工之報酬云云。

惟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對其提起詐欺等告訴之刑事案件(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7196 號,下稱系爭刑案)警詢中自陳:其前於102 年5 月15日11時許至系爭房屋向被上訴人收取12萬元,該12萬元為製圖勞動事務費,因為被上訴人之住家要整修,委請其設計室內裝潢,所以請其繪製室內裝潢設計圖,因此才收取12萬元等語(見系爭刑案警卷第4 頁),且於偵查中亦自承於簽訂系爭合約時有答應要給予被上訴人之圖面為3D繪圖等語(見系爭刑案偵字卷第161 頁),而衡情上訴人於遭被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且爭執上訴人未給予圖面而詐欺取得30萬元之際,若其與被上訴人所簽系爭合約時確實未曾約定需為室內裝潢設計並交付3D設計圖面,豈有不予爭執,反而就此承認之理,況上訴人於原審審理過程中亦僅是一再爭執硬體設備尚未完成,無從繪製3D圖,從未否認其按約應交付系爭3D圖,是上訴人嗣改抗辯其於系爭合約中並未承攬裝潢設計,3D設計圖是簽約後被上訴人才要求,若有繼續配合裝潢部分,始同意交付3D圖云云,顯非實情,其於系爭合約中與被上訴人約定之工作應確為室內裝潢設計,且需交付系爭3D圖,並因此收取系爭製圖費至明,其上開抗辯,委無足取。

㈡至證人即上訴人方與被上訴人之窗口甲○○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訴人就系爭合約之給付義務就是協助監工、工班安排、施工項目、討論挑選建材等,製圖則包括平面、立面、2D,協助室內配置,而製圖勞務事務費所指為系爭合約全部服務項目之對價,但因時間有點久,其無法確定系爭合約有無包括裝潢等語(見本院卷第88至90頁),而以證人甲○○乃為與上訴人配合之人,其與上訴人間本有密切之利害關係,其所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證述自需一致而無矛盾,且有其他佐證,始足採信,然其上開所為證述與上訴人於系爭刑案警詢、偵訊所陳相左,且復表明時間已久,無法確認是否有包括裝潢,則其既無法明確記憶系爭合約是否含括裝潢,顯對系爭合約已無明確記憶,其就上訴人依約應交付圖面種類及契約義務內容之證述,應難採信。

㈢上訴人復抗辯其並未向被上訴人收取設計費,系爭合約上所載製圖勞動事務費指的是伊從臺南到高雄之油資費用、餐費、師傅餐費、飲料費用等等,且是被上訴人一再反覆,導致工程延宕,內部施工尚未完成,無法丈量尺寸,而未能繪製3D圖,應不得請求返還系爭製圖費云云。

惟依系爭合約服務項目第1項之約定,上訴人應繪製圖面給予設計確認與定稿,而甲○○於履約過程中,就被上訴人問及車錢時,亦曾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被上訴人表示:「這原本就再(應為在之誤載)內,你以為我還會再跟你收車資?」、「原本就在我們製圖服務費用上,若多跑服務,多額外的油也是我們吸收」等語,且於被上訴人詢問是否圖都包在12萬,不會再收取費用時,為肯定之回答,此有該等對話截圖附卷可參(見系爭刑案偵字卷第65至66頁),則系爭合約顯為著重圖面等一定工作之完成,並就此給付報酬,系爭製圖費應屬預付承攬報酬,非係被上訴人委由上訴人處理一定事務,上訴人得就支出必要費用一一請求被上訴人償還,被上訴人並因此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系爭合約應屬承攬契約至明,上訴人自需完成工作始得請求報酬。

又依諸前述,上訴人依系爭合約就系爭製圖費應完成之工作為室內裝潢設計,且需交付系爭3D圖,然系爭合約業經合意終止,而於系爭合約終止前平面圖都還無法確定,上訴人亦未完成系爭3D圖等節,乃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5頁),則上訴人既未完成此部分之工作,自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報酬或償還費用,惟被上訴人於系爭合約終止前就此已給付報酬即系爭製圖費,則上訴人就此報酬於系爭合約終止後,受有利益之原因即失其存在,依諸前述說明,被上訴人自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之,是上訴人上開抗辯亦非可採。

㈣上訴人另抗辯兩造嗣已重新約定,即依被上訴人之意思,自102 年6 月10日起系爭製圖費轉變成100 萬元之總工程費之一部,實際上即已無系爭製圖費或拆除費用18萬元之區別,而伊就系爭工程實際墊付之工程費用已超過被上訴人支付之30萬元,而無不當得利之可言云云。

惟甲○○在被上訴人於102 年6 月10日以LINE通訊軟體質疑為何清水肥未包含在100 萬元內,並表明其不管設計費什麼費用反正就是100 萬元時,雖然回覆:「原本就是100 萬包含你說的打牆、壁癌、水電等」等語,但亦表明:「那些都是之前的事,跟你們的裝潢沒關係,你的工程我們不一定要接,你不用擔心」等語,此有該等對話截圖在卷可參(見系爭刑案偵字卷第64至65頁),則以甲○○當時仍然表示上訴人不一定會接被上訴人之工程,再參諸上訴人於系爭刑案偵查中自陳被上訴人當時希望製圖包含發包施工在100 萬元以內,但是實際金額沒談妥,因為被上訴人尚未選好東西等語(見系爭刑案偵卷第160 頁反面),足見兩造並無自102 年6 月10日起即將系爭製圖費轉為100 萬元總工程費一部之合意,是上訴人上開抗辯,仍非可採。

㈤上訴人雖另抗辯縱認伊就系爭製圖費已有不當得利,伊就系爭工程支出高達337,272 元(如附表所示),而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該部分之工程款,並就此得主張抵銷云云。

惟上訴人就其抗辯墊付之如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費用部分,只有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18 至120 頁),實難證明上訴人確有墊付前述工程款項金額,而得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況上訴人所提出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拆除費用收據(見本院卷第109 頁)中已含挖化糞池之費用7,000 元,竟又另列如附表編號7 所示挖化糞池費用4,000 元,是其此部分之抗辯自非可採。

又上訴人雖提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以證明其墊付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費用,惟被上訴人前於102年12月24日、103 年1 月6 日分別向甲○○表示:「1 樓梯跟泥做(應為泥作之誤載,下同)部分完,我們驗收泥做ok。

再付泥做部分。」

、「因為他說你找他收錢了,我覺怪。

不是說泥做好。

樓梯好驗收了接下來付錢」等語,甲○○就此均無爭執,有該等對話截圖在卷可稽(見系爭刑案偵字卷第74至75頁),足見上訴人乃與被上訴人約定泥作及樓梯部分需經驗收,始得付款,而被上訴人迄今一再爭執鋼構工程不符伊之要求,且泥作部分未施作完成,此部分顯未經被上訴人驗收完成,則上訴人自不得就此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

另被上訴人已預付18萬元之拆除工程費用,且依約定如附表所示工程費用應從此18萬元扣除,不足再依工程進度向被上訴人收取乙節,乃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2頁),又扣除前述之如附表編號3 至9 所示費用,上訴人所提費用開支僅餘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拆除費用、鷹架搭設費用,而上訴人雖提出收據2 紙(見本院卷第109 頁)以證明其墊付拆除費用含室內木板拆除、隔間拆除、櫃子拆除、打除外牆磁磚、樓梯層板打除、全屋壁癌打除、挖化糞池(含打除)等費用共計69,000元,然上訴人自承其尚未完成拆除工程,復據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照片所示,系爭房屋2 樓外牆磁磚、1 樓壁癌等均未打除(見本院卷第142 頁),則此等費用是否確經上訴人墊付支出,已非無疑。

況縱上訴人就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費用均可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工程款,被上訴人所預付之拆除費用18萬元顯已足供支付此部分費用,而上訴人未能舉證其於預收之18萬元之外,尚得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之其他工程款,自不得為抵銷抗辯,故其上開抗辯,委無足採。

㈥上訴人雖聲請訊問證人乙○○、丙○○、丁○○、戊○○,以證明確有施作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工程,惟如前述,依上開資料已足認定上訴人所為抵銷抗辯並無理由,本院自無調查上開證據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乃與被上訴人約定承攬系爭房屋之裝潢設計,且應交付系爭3D圖,並收取報酬即系爭製圖費,但於系爭合約終止時仍未完成系爭3D圖,則其就系爭製圖費受有利益之原因即失其存在,被上訴人自得請求返還之。

又上訴人未證明所墊付之工程款已逾所收取之拆除費用18萬元,即無從證明對被上訴人仍有工程款債權存在,而得對之主張抵銷抗辯。

從而,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2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認事用法尚無違誤,自應予以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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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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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費用項目          │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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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拆除費用          │6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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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鷹架搭設費用      │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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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鋼構工程費用      │9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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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泥作工資費用      │84,8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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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電工程費用      │28,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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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電信工程費用      │3,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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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挖化糞池費用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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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六人全新化糞池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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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紅磚、水泥、沙    │6,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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