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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羅敬業
被 上訴 人 觀自宅二期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顏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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