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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洲利
被 告 柏祥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柏祥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柏祥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賴國永已死亡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復無其他股東,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8年5月30日以108年度司字第1號選派為被告柏祥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法即應由其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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