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訴,1263,2019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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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洪福來(兼洪俊智承受訴訟人)
即 被 告
被上 訴人 邱水田
○ ○ ○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送達並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參。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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