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傅美金
郭祐生
郭力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傅美金等間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4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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