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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陳黃玉盆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林錦堂
被上 訴人 梅晟風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322號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
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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