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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135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1,2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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