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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7號
上 訴 人 許凱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5,1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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