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訴,1411,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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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家泓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大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郭詩芸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告 陳相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兩造間之資金往來、是否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為及爭訟之不動產所有權歸屬等事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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