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訴,1424,2020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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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4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劉士楓
被 告 李林阿香
劉林阿𠣻
林秋蓮
林秀理
林子能
林文英
林秀燕
林子良
林蔡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內關於被告姓名「劉林阿匏」之記載均更正為「劉林阿𠣻」。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應為「劉林阿𠣻」,第4 字部分誤植為「匏」,顯然誤寫,依上述說明,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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